张绍霞的辩护表示,张绍霞认罪、悔罪,已积极退还全部赃款,系初犯,社会危害性较小,且是为其配偶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,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宽处罚。辩护人还辩称,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张绍霞掩饰、隐瞒王某2等人给予的150万元的事实,张绍霞系被动参与,没有事前预谋,也没有为请托人与王克勤之间牵线搭桥,不构成受贿罪。
检察机关表示,本案中聚鑫公司、博德公司、鑫哲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名,实则签订虚高借款合同,通过违约金、平账款等名目,骗取他人钱款。其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。
《"考研热"从何而来?提升学校层次是重要因素之一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:王克勤利用担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第17办事处主任等职务之便,在2014年至2016年间,为王某2、闫某、孙某、王某3等人,在承接中央企业工程项目、股权转让、介绍应届毕业生入职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,张绍霞在明知王克勤受的870万元钱未非法收入,但仍然予以窝藏,将钱款用于家庭使用。




